北京语言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

作者:    时间:2020-04-22    点击数:

一、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负责全校档案的解密、降密、变更保管期限、决定档案存毁事宜。

二、主管学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档案鉴定小组组长,学校办公室主任、学校科研部门负责人、档案馆馆长为档案鉴定小组副组长。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。

三、档案鉴定日程由档案馆安排,档案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1、档案馆提出拟鉴定档案的范围及鉴定方法;

2、档案形成部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,原档案形成部门撤销的,由履行其职能的现行部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;

3、档案形成部门在接到档案馆提交的拟鉴定档案目录的次日起,15日(含双休日,下同)内形成初步鉴定意见,未在15日内完成的,必须向档案馆申请宽限期,档案馆可以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5日的宽限期;

4、档案馆依据学校档案综合利用价值,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核,在接到初步鉴定意见的次日起,15日内形成综合鉴定意见;

5、综合鉴定意见交由学校档案鉴定小组讨论,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在接到综合鉴定意见的次日起,15日内形成终审鉴定意见,终审鉴定意见是对档案解密、降密、变更保管期限、存毁的明确评判;

6、终审鉴定意见经学校档案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后,由档案馆组织落实。

四、学校档案鉴定小组职责

1、根据国家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对学校档案的保密期限进行鉴定,作出解密、降密决定;

2、根据国家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对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鉴定,作出存毁决定;

3、根据国家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对学校档案的开放进行鉴定,作出开放或继续控制使用的决定。

五、经学校档案鉴定小组确认为销毁的档案,要造册登记,在指定地点,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,监销人员要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。

六、经学校档案鉴定小组确认为无保存价值,但不宜销毁的档案,特别是人物类档案,可退回本人。

七、档案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,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,违反者将按照监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档案局联合联合制定的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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